2006年11月1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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劫得两三千 换来十年刑
检察官解案: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、抢劫三次以上的要从重处罚
本报记者 仇健 通讯员 金叙飞 金全

  近日,义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起抢劫案均被法院重判。两起劫案的案犯虽然只劫得两三千元财物,却被法院处以10年有期徒刑的重罚。

  长途客车施迷药  抢来财物三千多
  今年7月15日下午2时许,安徽人邓松南、周先发随身携带麻醉药物坐上从安徽铜陵开往义乌的长途客车。上车后,邓松南找了一个紧挨乘客张某的位置,并借机与张某聊天,周先发则坐在邓松南的后面。
  等到晚上10时,邓松南当着张某的面喝了一瓶旺仔牛奶,然后又打开另一瓶旺仔牛奶,顺势把一片麻醉药片扔入牛奶中,并诱骗张某喝。等张某喝掉牛奶昏睡后,邓松南便解开张某的金项链(价值2720元),周先发则将张某的包窃走(内有210元及价值997元的手机一只)。7月16日凌晨,邓松南、周先发搭乘出租车欲逃离义乌,在机场岗亭出城登记时被公安机关抓获。

  三人成伙抢劫三次  两千财物换来十年刑
  云南镇雄人郭某、陈某、郑某怎么都想不到,自己只不过抢劫总额不到2000元的财物,竟就被法院判处了10年有期徒刑。
  2006年4月22日晚,郭、陈、郑三人伙同李某(另案处理)窜至义乌市宗泽大桥北侧的江滨公园,见行人廖某手拿小灵通独自一人行走。陈当即上前,一脚将廖某踢倒在地,并和郭等人将廖某按住,从其身上抢得价值495元的手机一只,小灵通一个,以及人民币1000元。        
  此后,三人又结伙采用相同方法两次劫得手机一只,人民币若干。

  检察官解案:
  邓松南和周先发虽然仅作案一起,也没有导致被害人受伤或死亡,劫得的财物也才不到4000元,为何被判如此重刑呢?原来,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: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  郭、陈、郑三人抢得的财物价值不到2000元,但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,抢劫三次以上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其中,郑某因未满18岁被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。